2026年114签证为何要求申请人没有配偶?

更新于 2026-09-29 · 一般性信息,不构成移民建议 · Arrivau 团队运营

按澳大利亚内政部 Aged Dependent Relative visa (Subclass 114)(年迈受抚养亲属签证)官方页面的表述(截至 2026 年 8 月官方页面),"Have no partner"(没有伴侣)与担保、年龄、受抚养、经济担保(assurance of support)、健康与品行等要求并列,是该签证必须同时满足的一项资格条件——申请人在递交和获批时都不能有配偶(spouse)或事实伴侣(de facto partner)。内政部《程序指引》(PAM3)的口径更直接:主申请人有配偶或事实伴侣时,申请在受理阶段即属无效,其列出的常见拒签情形中也明确写到"申请人有配偶或事实伴侣:违反单身要求"(相关条文与指引请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对走家庭团聚路线的读者来说,这条要求最容易被低估:很多人以为只有"登记结婚"才算有伴侣,或者以为长期分居就自动恢复单身,结果在材料准备上走了弯路。

「没有伴侣」覆盖哪些关系?已婚和事实伴侣都算吗?

官方页面只写了"必须没有伴侣"这一句,没有展开列举;结合《1994年移民条例》所援引的定义结构,这里的"伴侣"对应两类关系:配偶(spouse,定义见澳大利亚《移民法》第 5F 条)与事实伴侣(de facto partner,定义见《移民法》第 5CB 条)。《1994年移民条例》1.15A 与 1.09A 分别与配偶关系、事实伴侣关系的认定相关。

也就是说,登记结婚、办过仪式、以及从未登记但长期以伴侣身份共同生活,都会被拉进同一条标准的审查范围,官方页面没有为其中任何一类给出例外。

假设某申请人从未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伴侣身份长期共同生活、对外也以伴侣相称,那么在 114 的语境下,这同样属于"有伴侣",而不是"单身"。

事实伴侣如何认定?能自己下结论吗?

认定依据不是"有没有办过仪式"或"现在是否同住"这种单一事实,而是《移民法》第 5CB 条与相关条例规定的关系标准,需要整体衡量,并以官方最新公布的法条为准。

因此,"我们已经分开住""我们只是互相照应""没有共同财产"这类自我描述,都不能替代法条层面的认定。反过来,一旦关系被认定为配偶或事实伴侣,官方页面也不会因为申请人年事已高、经济上依赖澳洲亲属就网开一面——页面里没有这类豁免。

为什么这条要求和「年迈」「受抚养」绑在一起?

114 的几个核心条件是成套设计的:申请人要达到可领取澳大利亚养老金(age pension)的年龄,具体门槛以澳大利亚社会服务部的官方公布为准;在递交前至少 3 年,在食物、住所、衣物等基本生活需求上依赖其在澳大利亚的亲属,这种依赖也可能因残疾无法工作而产生;同时必须没有伴侣。

可以这样理解:这个签证面向的是"生活来源与照护都落在澳大利亚亲属身上"的年迈亲属。如果申请人身边另有配偶或事实伴侣,原本假定由澳洲亲属承担的相互扶持与生活安排就不再成立,受抚养关系的证明逻辑也会被削弱。这是从条款结构得出的解释,不等同于内政部对政策理由的官方表述。

担保人可以有伴侣吗?两边的规则并不一样

这是最容易被混淆的一点。官方页面写明,申请人可由符合条件的亲属(eligible relative)或"该亲属的伴侣"(relative's partner)担保;按《1994年移民条例》114.212(b),若由澳大利亚亲属的配偶或事实伴侣出面担保,该人需要与该亲属同居、是定居的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且已年满 18 岁。

换句话说,担保人一侧允许存在伴侣关系,伴侣本人甚至可以充当担保人;而申请人一侧必须是无伴侣状态。两条规则方向相反,不能互相类推,也不能因为"担保人有配偶也行"就推断申请人有配偶同样可行。

递交时没有伴侣就够了,还是要一直保持到获批?

不够,这是从递交延续到决定时的要求。按《程序指引》(PAM3),主申请人是否有配偶或事实伴侣在申请受理阶段就要核对,若有则申请无效;其列出的拒签情形中包含"申请时或决策时资格丧失:申请期间申请人结婚、进入伴侣关系",相关实务建议也要求审理期间不得结婚、进入伴侣关系或改变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需按指引通知(以上请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法规层面同样是延续性的:按《1994年移民条例》114.221,决定时仍需继续满足亲属关系条款;114.222 要求担保已获批准且仍然有效。

已经有伴侣,或等待期间关系发生变化,该怎么处理?

官方页面没有为"有伴侣"列出例外,所以不能假定分居、离婚程序进行中、或伴侣长期居住海外就一定不影响资格——这些情形最终都要回到《移民法》对配偶与事实伴侣的定义来判断,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若申请人确实处在伴侣关系中,更现实的做法是对照内政部签证列表中其他家庭类签证(例如父母移民类签证)的条件自行比对,而不是在明知有伴侣的情况下递交 114;《程序指引》也提到该签证不允许更换担保人,一旦资格不成立,前期准备很难挽回(请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本文只是一般性科普,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移民或法律建议,具体情形请以澳大利亚内政部最新公布的信息或持证专业人士的意见为准。

常见问题

114 签证的「没有伴侣」要求写在哪里?

写在内政部 Aged Dependent Relative visa (Subclass 114) 官方页面的资格条件清单中,原文为 "Have no partner",截至 2026 年 8 月该要求与担保、年龄、受抚养等条件并列。它不是可取舍的加分项,而是必须同时满足的一项,缺少即不符合资格。

事实伴侣(de facto partner)是怎么认定的?

事实伴侣的定义见澳大利亚《移民法》第 5CB 条,配偶的定义见第 5F 条,《1994年移民条例》1.09A、1.15A 分别与事实伴侣关系、配偶关系的认定相关。认定要看整体关系状况,不能只凭是否登记结婚或是否同住自行判断,具体标准以官方最新公布的法条和内政部指引为准。

分居或正在办理离婚,还能算「没有伴侣」吗?

官方页面没有为已有婚姻关系的人列出例外,因此不能默认分居或离婚程序进行中就符合"没有伴侣"。是否已经不属于配偶或事实伴侣,要按《移民法》的定义来判断,并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递交 114 之后才结婚或开始同居,会影响申请吗?

会。按《程序指引》(PAM3),主申请人有配偶或事实伴侣时,申请在受理阶段即属无效;审理期间结婚或进入伴侣关系属于资格丧失的情形,发生变化时需按指引通知。相关规定请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担保人可以有配偶或事实伴侣吗?

可以,规则与申请人不同。官方页面说明申请人可由符合条件的亲属或该亲属的伴侣担保;按《1994年移民条例》114.212(b),由亲属的配偶或事实伴侣出面担保时,该人需与亲属同居、已定居,且已年满 18 岁。

除了「没有伴侣」,114 还有哪些条件可以一起自查?

官方页面列出的还包括:由符合条件的亲属或其伴侣担保且担保获批准、达到可领取澳大利亚养老金的年龄、递交前至少 3 年在基本生活需求上依赖该亲属、能取得经济担保、满足健康与品行要求、已偿还欠澳大利亚政府的款项,以及没有签证被取消或申请被拒的历史。若涉及未满 18 岁的申请人,还需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要求。

114 是永久签证吗?批准后还有哪些规定?

按《1994年移民条例》114.511,该签证为永久签证,自批准之日起 5 年内可往返澳大利亚;114.611 要求持有人在部长指定的日期前首次入境;114.411 要求签证批准时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境外(法规条文请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