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因家暴分手后,伴侣还能作为116签证副申请人吗?

更新于 2026-09-27 · 一般性信息,不构成移民建议 · Arrivau 团队运营

能。在澳大利亚《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下,116 类照顾者签证(Carer visa, Subclass 116)的副申请人资格,并不因为伴侣关系结束就自动消失:如果主申请人与配偶或事实伴侣(de facto partner)的关系是因家庭暴力而终止,这位前配偶或前事实伴侣仍可以作为副申请人继续留在申请中。依据是《1994年移民条例》第 116.311 条、第 116.321 条,以及条例中 Division 1.5 关于家庭暴力的特别规定;同时,截至 2026 年 7 月的澳大利亚内政部 Carer visa (Subclass 116) 官方页面,也把「遭受家内或家庭暴力」列为递交申请后需要主动告知的情形之一。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是面向一般读者的科普梳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情况的专业建议,具体如何认定与操作,仍要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和专业人士的意见为准。

116签证的副申请人,为什么本来就与「关系存续」绑在一起?

116 签证是境外申请的永久居留签证,申请人以自己在澳大利亚的亲属(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或符合条件的新西兰公民)的照顾者身份提出申请。副申请人指的是随主申请人一起递交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事实伴侣、子女等。

按《1994年移民条例》第 116.311 条,副申请人必须是主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并且与主申请人一同提交申请(combined application)。换句话说,副申请人身份通常建立在「申请时是家庭成员、并一起递交」这个前提上,这也是很多人以为分手就等于出局的原因。

关系因家暴终止后,资格为什么还能继续成立?

因为第 116.311 条本身写明了例外:在特殊情况下,若主申请人与配偶或事实伴侣的关系因家庭暴力而终止,该配偶或事实伴侣仍可作为副申请人。这不是部门的内部宽限,而是条例正文里的条款安排,配套的特别规定集中在 Division 1.5。

理解这一点的关键,是把「家庭成员」这个身份的认定时间点往前移:关系终止的原因是家庭暴力时,法律不要求这段关系在递交和审理的整个过程中持续存在,而是允许把关系破裂前已经成立的配偶或事实伴侣身份继续用于本次申请。

到签证决定作出时,还需要满足什么?

申请时只是一个门槛,第 116.321 条还规定了决定时的身份要求,其中与家暴情形直接相关的几项可以这样理解:

  • 一般路径:副申请人是已获批 116 签证主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且当初一同申请;
  • 家暴路径:副申请人是主申请人的前配偶或前事实伴侣,其关系因家庭暴力终止,并满足相关条件;
  • 连带路径:符合上述家暴路径条件的这位副申请人,其家庭成员也可以相应被涵盖。

也就是说,家暴路径并不是把「前伴侣」当成普通家庭成员来审核,而是单列了一条以「前配偶/前事实伴侣」身份成立的通道,条件指向的是关系终止的原因本身。

受家暴影响的伴侣之外,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怎么办?

这正是中文读者最容易漏掉的一层。第 116.321 条对「符合家暴路径条件的副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也留有位置,第 116.327 条进一步规定,若副申请人是依据家庭暴力情况提出申请,其随行家庭成员同样需要满足相应的公共利益标准(Public Interest Criteria,简称 PIC)。

实务上的含义是:受家暴影响的伴侣不会因为关系终止而「拖累」孩子,孩子仍可随行,但孩子并不是被自动豁免审核的。未成年副申请人还需满足涉及监护与儿童福利的 PIC 4015、4016,以及涉及父母同意与福利标准的 PIC 4017、4018。

担保、健康、品行这些要求会因此放宽吗?

不会。家庭暴力条款解决的是「关系终止后还能不能算副申请人」这个身份问题,并不替代其他审核要求。

第 116.312 条与第 116.322 条要求副申请人仍被主申请人的担保所覆盖,并具备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第 116.323 条规定副申请人需满足与主申请人相同的 PIC,包括品行(PIC 4001–4004)、健康(PIC 4005)、生物识别信息(PIC 4009、4010)、信息真实性(PIC 4020、4021),满 18 岁者还涉及无未偿还政府医疗债务的 PIC 4019;第 116.324 条则要求满足特别返回标准 5001。

其中 PIC 4020 尤其值得留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材料属于一票否决性质的条款,一旦触犯,不只本案会被拒,还可能带来数年的申请限制。

申请递交之后才分手,需要处理吗?

需要。内政部 Carer visa (Subclass 116) 官方页面在「情况变化须告知」的部分,把婚姻或事实伴侣状态变化列为必须通知的事项,并单独指出:如果遭受了家内或家庭暴力,应参见家庭暴力条款(Family violence provisions)页面。

这与前文提到的条例逻辑是同一件事:家暴导致的关系终止不会让副申请人资格自动消灭,但这套条款要发挥作用,前提是申请里的信息是真实、及时更新的。纸面上的申请若仍写着关系存续,而实际情况已经改变,审核就没有依据去适用家暴路径。

用一个假设情景看清这套规则

假设某申请人在境外递交 116 签证申请时,把配偶列为副申请人;审理期间两人分手,原因是该配偶遭受了家庭暴力。按第 116.311 条的例外,这位前配偶在递交时是家庭成员这一点仍然成立;按第 116.321 条,只要能证明关系终止是因家庭暴力所致并满足相关条件,他/她在决定时仍可作为副申请人。

再假设两人还有一个未成年孩子。孩子可以作为这位副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被涵盖在内,但仍需满足身份、监护、儿童福利以及健康、品行等方面的要求。担保覆盖、PIC 与特别返回标准,对这位前配偶和孩子都不会自动豁免。

常见问题

分手原因不是家暴,伴侣还能作为副申请人吗?

按第 116.311 条的表述,例外情形针对的是「关系因家庭暴力而终止」。普通分手不在该例外范围内,副申请人一般需要在申请时和决定时都是主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具体个案如何认定,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前配偶走家暴路径,还需要担保人覆盖吗?

需要。第 116.312 条与第 116.322 条要求副申请人被主申请人的担保覆盖,并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家庭暴力条款只解决身份认定问题,不取代担保要求。

家暴这件事需要什么样的证明?

条例的要求指向「关系因家庭暴力终止」这一事实本身,Division 1.5 是配套的特别规定。至于具体接受哪些材料、如何提交,本文不作列举,请以内政部官方页面最新公布的要求为准。

孩子的资格会受父母分手影响吗?

按第 116.321 条,符合家暴路径条件的副申请人,其家庭成员也可相应被涵盖;同时按第 116.327 条,这些家庭成员需满足相应的公共利益标准。也就是说,孩子不因父母关系终止而失去随行可能,但仍要单独通过相关审核。

递交后发生家暴,不告知会有什么后果?

内政部官方页面明确要求,婚姻或事实伴侣状态变化必须告知,并提示遭受家内或家庭暴力者参见家庭暴力条款页面。信息不及时更新,审核就无法按实际情况适用相应条款,还可能触及 PIC 4020 关于信息真实性的要求。

116 签证本身是什么性质的签证?

116 类照顾者签证是境外申请的永久居留签证,申请人作为澳大利亚亲属的照顾者提出申请,申请和获批时通常需身处澳大利亚境外。它的审核重心在「照顾者」定义,家庭暴力条款处理的是副申请人层面的身份问题。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