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满18岁申请837:2026年同意书与儿童福利要求

更新于 2026-10-05 · 一般性信息,不构成移民建议 · Arrivau 团队运营

未满 18 岁的人申请澳大利亚 837 孤儿亲属签证(Orphan Relative visa (subclass 837)),同意书要由所有能合法决定这名孩子居住地点的人书面签署;签不到这一步时,还可以看孩子母国的法律是否允许其离境,或者是否符合与该儿童有关的澳洲儿童令(Australian child order)。除此之外,若孩子在获批那一刻仍未满 18 岁,还要满足《1994年移民条例》里的公共利益标准 4017(父母责任)与 4018(儿童最佳利益),按内政部程序指引(PAM3)的口径,这通常意味着需要拿到州或领地儿童福利部门的书面同意。也就是说,「同意」不是签字这一个动作,而是从递交延伸到批复的一整条链条。以上要求的依据来自澳大利亚内政部《Orphan Relative visa (Subclass 837)》官方页面,截至 2026 年 8 月官方页面。

837 签证为什么把「同意」单列为一条

837 签证的路线是让一个失去父母照顾的孩子,投奔已经在澳大利亚定居的近亲:官方页面列明的合格担保人包括兄弟姐妹或继兄弟姐妹、祖父母或继祖父母、姑姨叔伯舅及其继亲关系者,而且担保必须先获批,签证本身才可能批下来。

既然决定的是一名未成年人的生活去向,内政部就不能只核对亲属关系。官方页面把「同意移居澳大利亚」(consent to migrate to Australia)和「儿童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分别列为独立条件:前者解决的是这次迁徙有没有越过别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权,后者解决的是迁徙本身是否对这个孩子有利。两者都指向同一个判断——签证官员是在替孩子把关,而不是替担保人办手续。

谁要在同意书上签字:看谁「能合法决定孩子住在哪里」

官方页面的用词很宽:孩子须取得每一位能合法决定其居住地点的人的书面同意。这里的关键不是称谓,而是权利来源——哪些人对这个孩子享有决定其居住安排的法律权限,取决于适用的家庭法律规定和已有的法院命令,可能不止一个人,也可能并不是父母。

这就和 837 的另一项要求连在一起了。官方页面同时规定:只有当孩子没有任何能够照顾他的父母时才可能获批,原因是父母双方已去世、永久丧失照顾能力,或者下落不明;而且明确写道,如果父母有能力照顾但不愿意照顾,内政部不会批这个签证。现实含义是,多数真正符合 837 条件的孩子,往往恰恰处在父母无法签字的状态,所以要提前想清楚是靠书面同意,还是靠另外两条路径,而不是默认「反正让父母签一下」。

本文只是对规则的通盘梳理,不构成针对某一个家庭的个人化专业意见;谁能构成「可合法决定居住地点的人」这类问题常常要结合具体法域判断,请以相关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和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三种方式满足其一:书面同意、母国法律、澳洲儿童令

按官方页面,只要满足以下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同意要求即视为达标,不需要三项同时具备:

  • 书面同意:由所有能合法决定该儿童居住地点的人出具书面同意。
  • 母国法律允许:该儿童所在国家的法律本身允许其离开该国。
  • 符合澳洲儿童令:本次迁徙与已有的、涉及该儿童的澳洲儿童令内容一致。

第三条是三条中最容易被忽略的。如果已经有生效的儿童令对孩子的生活安排、监护或出境作出限定,那么这次申请就必须与之相符,而不是由某一位亲属自行决定。内政部在这项要求下链接了海外儿童令登记的政府页面(Registration of overseas child orders),有这类命令的家庭在递交前应先核对命令文本,再判断自己实际站在哪一条路径上。

为什么州或领地儿童福利机构的书面同意要提前准备

需要把「同意移居」和 4017、4018 这两道关口分开看。前者是前面讲的同意表态,后者是《1994年移民条例》在批签阶段对未成年人提出的两项标准:4017 涉及父母责任,4018 涉及儿童最佳利益。按 PAM3 的操作口径,这两项的支撑材料通常需要由州或领地负责儿童福利事务的部门(例如各地 Child Protection 机构)出具书面同意,实务建议也明确指出应在递交前取得。

之所以要把它放在准备清单最前面,有三个理由。第一,它取决于孩子抵达后由谁照顾、住在哪个州或领地、照顾安排是否到位,而这些安排往往要等材料齐了才谈得清,反过来又把出具机构的工作时间推后。第二,在未成年人常见拒签情形中,「未提供州或领地同意书(4017/4018)」被单列为一类,说明缺件很难被当成小瑕疵一带而过。第三,按《1994年移民条例》与 PAM3 相关要点,部分涉及 4017、4018 的拒签不属于通常可以向行政上诉仲裁庭(AAT)申请复审的范围,事后补救的余地比想象中小。

需要说明的是,4017、4018 的具体条款内容与有效状态请以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上公布的《1994年移民条例》现行文本为准;担保人需对接的机构层级,也以孩子未来居住的州或领地的现行做法为准。

4017 与 4018 分别在审查什么

4017 的标签是父母责任:这一项在意的是孩子的迁徙有没有被置于有法律基础的父母责任框架之外。4018 的标签是儿童最佳利益:这一项与官方页面上那条独立写明的最佳利益要求相呼应——如果不是这个未成年申请人的最佳利益所在,签证可能不被批准。PAM3 的表述是「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认为批准不符合其最佳利益」,并要求以综合的儿童福祉评估来判断。

评估过程中还有一个容易被误解的细节:按 PAM3,通常不需要与儿童本人面谈,除非孩子能合理地理解申请的性质,或者存在身处境外的兄弟姐妹需要纳入考量;涉及与儿童接触时,还须遵循相应的儿童保护与独立观察员要求。这意味着「要不要让孩子自己说」不是申请方的选项,而是由这套框架决定。

审理期间孩子满 18 岁,同意要求还在不在

递交时点看的是硬条件:官方页面要求孩子在申请时未满 18 岁。到了批签时点,规则换成另一句话——《1994年移民条例》要求孩子继续符合孤儿亲属定义,但如果他只是因为年满 18 岁而不再符合,或者因为被那位澳大利亚亲属收养而不再符合,仍属于可继续推进的例外情形。

由此可以得到一个实用判断:同意移居与 4017、4018 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门槛,孩子若在批复时已满 18 岁,这几项不再是卡点;但仍须符合《1994年移民条例》第 837.221 条,即继续符合第 837.213 条(是澳洲亲属的孤儿亲属,或仅因被该亲属收养而不再符合孤儿亲属定义),或属于仅因年满 18 岁而不再符合孤儿亲属定义的例外情形。相关条款的具体表述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法规文本为准。

递交前可以按什么顺序准备

  • 先确认年龄:孩子在递交当日未满 18 岁,这是不可绕过的起点。
  • 再确认担保链条:担保人须落在官方页面列出的亲属类别内,年满 18 岁、已在澳大利亚定居,担保本身须先获批。
  • 同时把父母状况的证据做扎实:死亡证明、永久丧失照顾能力的证明,或下落不明的官方材料能拿到哪一种。
  • 判断同意路径:走书面同意、母国法律,还是澳洲儿童令,并据此决定要不要先核对已有命令。
  • 并行启动最难的一环:按 PAM3 实务建议,州或领地儿童福利部门的书面同意应在递交前取得,不要等签证审理推进后再补。
  • 留意其他门槛:年满 16 岁的申请人要满足品格要求,健康要求适用于孩子本人及其同行受养子女,未同行子女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需要满足健康要求。
  • 情况有变要说:家庭构成、照顾安排等一旦出现重大变化,批准前会被要求书面确认;申请人在情况变化时有依法及时通知的义务。

常见问题

同意书一定要父母签字吗?

不必然。官方页面的要求是取得所有能合法决定该儿童居住地点的人的书面同意,这部分人的范围取决于适用的家庭法律和已有法院命令。而且 837 本身要求孩子没有能够照顾他的父母,所以父母往往正好签不了字。

三种同意方式可以只选一种吗?

可以。书面同意、母国法律允许其离境、与澳洲儿童令相符,这三项在官方页面上是并列关系,满足其一即可。选哪一条取决于客观事实,而不是偏好。

州或领地儿童福利机构的同意,和亲戚签的书面同意是同一份文件吗?

不是。前者关联的是批签阶段适用的公共利益标准 4017(父母责任)与 4018(儿童最佳利益),按 PAM3 口径由儿童福利部门出具;后者是「同意移居」这一项的具体实现方式之一。两者对应的规则环节不同,通常要分别准备。

缺少儿童福利机构的书面同意会直接被拒签吗?

按《1994年移民条例》与 PAM3 相关要点,未提供州或领地同意书被列为未成年申请人常见的拒签情形之一,不能指望它被视为可忽略的缺件。同时,部分涉及 4017、4018 的拒签可能不在通常可向行政上诉仲裁庭申请复审的范围内,具体仍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孩子在递交后、获批前满 18 岁怎么办?

递交时未满 18 岁这一前提不变。至于批签阶段,《1994年移民条例》允许因年满 18 岁或因被那位澳大利亚亲属收养而不再符合孤儿亲属定义者继续推进;此时针对未成年人的 4017、4018 不再是卡点,但仍须符合《1994年移民条例》第 837.221 条,即继续符合第 837.213 条(是澳洲亲属的孤儿亲属,或仅因被该亲属收养而不再符合孤儿亲属定义),或属于仅因年满 18 岁而不再符合孤儿亲属定义的例外情形。

担保人的犯罪记录会影响孩子的申请吗?

会。官方页面写明,若担保人本人或其配偶、事实伴侣有待审理的可登记罪行指控,内政部将拒绝该担保和签证申请;若已有可登记罪行定罪,只有在极有限的情况下才可能批准担保。这是独立于同意与最佳利益之外的儿童保护前置关卡。

会要求面谈这个孩子本人吗?

通常不会。按 PAM3,一般不需要与儿童面谈,除非孩子能合理地理解申请的性质,或者存在身处境外的兄弟姐妹需要纳入评估;涉及与儿童接触时还须遵循相应的儿童保护要求。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