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02子女签证:成年子女订婚或同居还能申请吗
如果你担心的是「孩子有对象、已经同居、甚至订了婚,还能不能办 802」,答案要先看年龄:对 18 岁及以上的申请人,802 子女签证(Child visa, Subclass 802)要求的不是「现在单身」,而是「从未有过」——不能已婚、不能处于事实伴侣关系(de facto partner)、不能已订婚,并且从未有过配偶或事实伴侣。这一条来自澳大利亚内政部 Child visa (Subclass 802) 官方页面,并与《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第 802.214 条一致。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建议,具体判断请以内政部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18 岁以上的申请人,「有没有伴侣」具体禁止什么?
内政部官方页面把这一要求写成三层,缺一不可:
- 不能已婚,也不能处于事实伴侣关系;
- 不能已订婚(engaged to be married);
- 如果申请人已满 18 岁,必须从未结过婚,也从未有过事实伴侣。
《1994年移民条例》第 802.214 条的表述与之一致,并进一步拆成三项:申请人 not engaged to be married、does not have a spouse or de facto partner、has never had a spouse or de facto partner。也就是说,「没有配偶或事实伴侣」和「从未有过配偶或事实伴侣」是两个独立的门槛,前者看当下,后者看整段经历。
为什么「订婚」要被单独列出来?
因为它是独立禁止项,不需要同时构成事实伴侣,也不需要等到真正结婚。
很多家长的直觉是「没领证就没事」,但官方页面和条例都把「已订婚」与「有配偶或事实伴侣」并列写在同一个人身上。对 18 岁以上的申请人来说,只要有婚约,本身就不再满足第 802.214 条——哪怕两人还没有共同生活、婚礼也没办、甚至计划在几年后才结婚。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 802 的伴侣要求比一般人想象的更硬:它没有给「等婚约解除后再看」留下缓冲,婚约存续期间,条件就是不满足的。
同居一定等于事实伴侣吗?
不一定只看地址,但也绝不是「没登记就没事」。
官方页面只写了不能处于事实伴侣关系,并没有列出判定清单。法例层面,配偶与事实伴侣的定义见于《1958年移民法》(Migration Act 1958)第 5F 条与第 5CB 条,实际由签证官按双方关系的整体情况逐案判断,而不是只看两人是否住在同一处。
可以对比两种假设情景:某申请人与同学合租一套房,各自独立生活、财务分开、对外也不以伴侣身份出现;另一种情形是两人以伴侣身份共同生活、共同安排生活开支并在社交中被视为一对。前者与后者在关系实质上的差别,正是判断的落点。即便没有登记结婚、没有举行仪式,只要被认定为以伴侣身份共同生活,就可能构成事实伴侣。
「从未有过」到底严在哪里?18 岁是分界线
严格之处在于,它追溯过去,而且不留「分手即恢复」的余地。
官方页面把「从未有过」这一层明确限定在 18 岁以上。未满 18 岁的申请人,看的是当前状态:不能已婚、不能处于事实伴侣关系、不能已订婚;内政部程序指引(PAM3)的口径是,既往的伴侣关系对未成年申请人不作限制。
18 岁以上则完全不同:曾经结婚(即便时间很短、即便已在境外解除)、曾经有过事实伴侣,都会触发「has never had」这一项。这里没有「已经分手所以不算」的说法——关系是否已经结束不影响它曾经存在过。
还有一个时间点容易被忽略:这不只在递交申请时看。条例第 802.221 条规定,申请时已满 18 岁的申请人,在签证决定时仍须满足第 802.214 条。因此递交之后才开始同居、之后才订婚,同样会让申请在决定阶段不成立。
除了伴侣状态,成年子女还要同时满足什么?
802 对 18 岁以上申请人并不是只卡伴侣关系,年龄与身份路径本身也分三类:
- 未满 18 岁;
- 18 岁以上、未满 25 岁,且全日制学习;
- 18 岁以上,且有残疾。
走第二条路的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时和签证决定时都是全日制学生,所读课程通向专业、贸易或职业资格并且实际到课,不能从事全职工作,并且经济上依赖父母超过依赖任何其他人。学习还应从 18 岁之后、或中学毕业后 6 个月内(或合理时间内)开始,中学最后一年与继续学习之间超过 6 个月的空档需要作出解释。
走第三条路的申请人,需要完全或部分丧失身体或精神功能,不能从事全职工作,并经济上依赖父母。
关于「全职工作」,官方页面用词是 can't work full time,条例作「not engaged in full-time work」;PAM3 的口径是按每周 35 小时及以上有报酬的工作来理解,无偿的全职工作不必然导致不符,具体以内政部与立法登记册最新公布为准。
材料环节会怎么检查这件事?
802 申请通常需要证明与担保人的关系以及受抚养状态;18 岁以上的申请人还要准备未婚/无配偶声明、全日制学习证明与无全职工作证明,担保也必须在签证获批前获得批准。
这不是「填一张表就行」的环节。PAM3 把「已满 18 岁但未婚/无配偶声明不实」列为常见拒签理由之一,公共利益标准 4020(虚假材料)也是高风险核查点。换句话说,伴侣状态是被实质核查的条件,而不是形式声明。
如果你担心的是孩子在漫长的审理中年龄变化:条例第 802.221(2) 条规定,申请时已满 18 岁的申请人,仅因年满 25 岁本身不会被视为不再满足年龄条款,但仍须持续满足第 802.214 条——伴侣状态自始至终都要过关。
有没有例外:州或领地政府福利机构的支持信能绕开伴侣要求吗?
法例上确实有一条绕开路径,但它不是为「成年子女有伴侣」准备的。
条例第 802.216 条与第 802.226A 条规定:如果申请由州或领地政府福利机构的支持信(letter of support)支持,申请时不再要求满足第 802.211 至 802.214 条,决定时也不再要求满足第 802.221 至 802.226 条——伴侣、学习、工作这几项都不适用。
但 PAM3 的口径是,这类支持信针对的是需要特殊保护的弱势儿童情形,且申请人申请时须未满 18 岁;信函本身还要说明机构参与的原因与持续参与的性质,由经理或总监级人员签署。因此,一个已经订婚或曾有过事实伴侣的成年子女,并不能靠这条路恢复资格。上述内容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常见问题
孩子只是谈恋爱、没同居也没订婚,会影响 802 吗?
官方页面禁止的是已婚、处于事实伴侣关系、已订婚这三类状态,单纯的交往不在其中。但对 18 岁以上的申请人来说,「订婚」是独立禁止项,只要有婚约,即使尚未同居或尚未结婚也不符合条件;是否构成事实伴侣,则按关系实质判断。
已经订婚、还没办婚礼,还有机会吗?
对 18 岁以上的申请人,答案是否定的。第 802.214 条把「已订婚」单列为禁止项,不需要等到结婚,也不需要同时构成事实伴侣。在婚约仍然存续的期间,这一条就是不满足的。
以前同居过、现在已经分手,还能申请吗?
18 岁以上的申请人通常不行。第 802.214 条要求「从未有过」配偶或事实伴侣,过去存在过的关系同样被计入,关系是否已结束不改变这一点。未满 18 岁的申请人不受这一层限制,PAM3 的口径是既往伴侣关系对未成年人不作限制。
递交申请之后才开始同居或订婚,会影响已经递上去的申请吗?
会。条例第 802.221 条要求,申请时已满 18 岁的申请人在签证决定时仍须满足第 802.214 条。这意味着从递交到获批的整个区间内,伴侣状态必须一直符合要求,中途出现的订婚或事实伴侣关系会让申请在决定阶段不成立。
只是合租、不是情侣,会被当成事实伴侣吗?
是否被认定为事实伴侣,看的是关系实质而不是是否共用同一地址,官方页面没有给出判定清单,具体由签证官依据移民法关于配偶与事实伴侣的定义(s.5F、s.5CB)逐案判断。共用地址本身不必然等于事实伴侣关系,但如果两人实际上以伴侣身份共同生活,即使没有登记结婚也可能被认定。
18 岁以上除了「没有伴侣」,还有哪几条必须同时满足?
18 至 24 岁的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时和决定时都是全日制学生,课程通向专业、贸易或职业资格并实际到课,不能从事全职工作,并且经济上依赖父母超过依赖任何其他人。18 岁以上因残疾申请的,则需要完全或部分丧失身体或精神功能、不能从事全职工作并经济上依赖父母。
如果申请因为伴侣关系被拒,还能怎么办?
拒签通知书会写明是否享有复议权利以及提出复议的期限,PAM3 的口径是可向行政上诉仲裁庭(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 ART)申请复议,常见理由包括受抚养子女关系认定错误、年龄或学习材料被误解,以及同情因素未被考虑。具体期限与权利以拒签通知书和内政部最新公布为准。